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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需谨记自己的法律责任 不能任性而为

时间:2021-09-02 16:23:58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者:DN032
知名脱口秀演员李某近日因发布违法女性内衣广告,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处罚87万元。李某在广告中将女性“内衣”与“职场”进行联系,已经超出舒适度、性价比等推介范畴,存在物化、矮化甚至歧视女性的倾向,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不仅触及道德底线,更是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也是必然。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是广告法的规定,也是制作发布广告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而一些广告制作者为了吸引眼球,发布充斥着性暗示、物化女性、歧视弱势群体、浪费资源等内容的广告,把庸俗恶意当噱头,拿着无聊当有趣,污染了社会风气,也是对社会公众不负责任的体现,必须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摒弃,接受法律法规的制裁。

广告面向社会大众广而告之,如果制作、发布低俗不当的广告,对于所宣传的商品和生产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自黑”。显而易见,这种不尊重消费者甚至让人感到被轻视、侮辱的商品难以畅销,同样,“酷爱”低俗的企业也无法持续发展。因此,商家制作发布广告时不能只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

此外,本案也为明星代言敲响了警钟。明星为商品代言、开直播带货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本无可厚非,但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一定要谨记自己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广告违法行为,将面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还代言,并造成了消费者损失的,应与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明星代言一定要先把好产品的质量关,承担起公众人物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负责,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负责。

总之,广告制作发布不能随意胡编乱造,明星带货不能任性而为。无论是谁,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漠视法律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原标题:别拿低俗当有趣,广告无良必被惩)

(作者:韩雪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标签: 广告 明星代言 法律责任 低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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