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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近似商标用于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不算侵权?听听法官怎么说

时间:2021-11-04 16:49:51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发布者:DN032
“抽和天下烟,喝和天下酒??”

我的名字是假的

我的商标是假的

但我想赚钱的心是真的

坊间经常调侃,“一个品牌火不火,看模仿它的产品多不多”。同类商品间“傍名牌”构成商标侵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那么,若是将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时,权利人能否主张商标侵权呢?下面小编带你去看一个案例。

案件详情

“和天下”卷烟是原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中烟公司自2005年起,陆续对“和天下”烟标美术作品申请了版权登记,注册了“和天下”系列商标,并获得“和天下”卷烟条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在长期经营和维护下,“和天下”品牌连年保持全国高价位卷烟产销量领先,知名度持续提升,“和天下”商标及其独特的商品包装、装潢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2018年11月,中烟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询问,是否生产销售了“和天下”白酒?经调查发现,被告贵州御贵和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乾广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正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往各地的“御贵和天下”白酒商品擅自使用“和天下”商标以及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和天下”卷烟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展销会中刻意将外包装极其近似的“和天下”卷烟条盒与被控侵权白酒包装盒相邻放置用于宣传,且不标注任何来源区别信息以加剧混淆后果。

中烟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长沙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007173号“图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现已正式更名为《法治日报》)、《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法官说法

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且突出使用部分与他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已达驰名程度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超出了对自身商标的使用范畴,可依据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予以规制。本案从保护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角度,全面梳理被告实施的各项侵权行为及侵害的权利和法益,打击了擅自利用知名卷烟品牌“和天下”的商标及商品包装外观大肆制售白酒商品的非法仿冒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企业与品牌形象,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编后语

一个品牌从创立到知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妄图投机取巧,“搭便车”“傍名牌”迅速谋取利益,不仅侵害他人权益,更使自身经营步入歧途,陷入困境。小编在此温馨提示:与其心存侥幸扮演“李鬼”,不如沉下心来打造自己的品牌商誉,脚踏实地塑造自己的企业形象。诚信不欺才可赢得市场,依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孙一中 孙霜)

标签: 商标 品牌 天下烟 包装设计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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