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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百事通!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增保险产品费率表等信息披露要求

时间:2022-11-17 17:42: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者:DN032

11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增保险产品费率表等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其中明确提到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是在此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新增的信息披露内容。

银保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

上述负责人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表示,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一系列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他表示,《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的长期要求,《办法》在前期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要求保险公司将产品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有助于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了解和对比保险产品,增加产品的透明性。

同时,宋占军表示,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层级,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在原有保险公司官网等渠道披露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新增了权威查询渠道。要求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也有助于解决部分销售人员违规宣传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供了监管约束。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标签: 保险产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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