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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六项要求保障涉疫物资质量安全

时间:2023-01-05 11:49: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者:DN032


(相关资料图)

1月5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全面保障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市监总局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

一是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是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单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是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把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发现各类质量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五是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是自觉接受监督。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积极整改质量问题。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2023年6月底前,打赢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攻坚战,实现人民群众购药价格有保障、人民群众用药质量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保障。

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加强行刑衔接、深化行纪衔接贯通协同,注重打好“组合拳”。要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律解读,在全社会营造稳价保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标签: 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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