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财经 > > 正文

单亲妈妈起诉儿子返还370万房款 律师解读法院为何支持

时间:2023-08-16 14:47:52 来源:海报新闻 发布者:DN032

北京一位单亲母亲为儿子购买婚房后,认为儿子多年未尽孝,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70万元购房款。近日,北京东城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购房款性质为借贷,儿子应当予以返还。

倾其所有为海归儿子购置婚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因婆媳关系恶化三年间没有一通电话问候

据悉,2018年,杨女士卖掉老房子后出资370万元,帮助出国留学归来的儿子小杨购买了一套大点的婚房,并一同居住。却因婆媳关系不和,小杨与妻子搬离,甚至将杨女士微信拉黑,三年间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即便有事也是通过亲戚传达。小杨也曾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母亲从房子里搬出去。

2022年,为了解决女儿的上学问题,小杨通过亲戚向杨女士转达了三个解决方案,其中一个就是“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套房,我再攒钱买一套房。”小杨还表态,考虑将母亲起诉至法院以解决问题。为了避免自己无家可归,杨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杨返还当初给付的370万元的购房款。

父母资助房款属于常态,就该理所当然?

购房款是否系赠与双方各执一词

杨女士表示,由于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虽然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庭审中,杨女士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小杨则认为,母亲从来没有说过这是借款,自己也没有表示过要借款,且母亲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双方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此外,自己结婚前,杨女士作为母亲,为儿子置办房产是风俗习惯,所以从社会常理出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这370万元,是母亲的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将购房款认定为赠与

根据法律创作者@娟姐看法的普法知识: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母亲杨女士主张是借款,但其却未能提供借条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儿子小杨也未能举证证明是无偿赠与。即属于双方各执一词,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形。

随后法院搬出盖度性证据证明标准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审理此案。

具体而言,儿子小杨主张无偿赠与,但在通过亲属向母亲杨女士提出三个解决方案时,三个方案中都明确提出“母亲可以拿回370万元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且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标准来判断,这370万元是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母亲赠与的前提是要能与儿子一家人共同生活为条件的。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小杨未能履行母亲的赠与附加条件,所以母亲杨女士是有权利主张返还的。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母亲杨女士倾其所有资助儿子小杨买房,而小杨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行为推定无偿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母亲杨女士一方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最后,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儿子小杨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所有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定其应当归还母亲370万元。

网友热议:令人寒心!赠予房款要附加条件

此事在网友中引发热烈讨论,不少网友大骂这位儿子“白眼狼”,认为他的行为太令人寒心,“子不孝,天理不容”,支持母亲追回房款。

网友们也对资助孩子买房的行为进行了一番讨论,认为“全凭长辈意愿”,虽然是目前社会的常情,但并非社会常理。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却不该被视为理所当然。

此外,还有网友支招,“但凡赠与孩子的房产,都要附加条件,否则受伤的是自己”。

岁月静好是片刻,一地鸡毛是日常。婚姻、家庭生活中,柴米油盐、婆媳矛盾,本就是生活常态。希望大家都能学会冷静处理,别去伤害那个世界上最爱你的人。

也愿每个“无私资助孩子”的父母们,都学会法律知识,保留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海报新闻编辑张玉清综合自北京东城法院、北京青年报、光明网等)

(文章来源:海报新闻)

标签:

抢先读

相关文章

热文推荐

精彩放送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2011-2023  产业研究网  www.coalstudy.com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39 60 29 14 2 @qq.com

皖ICP备202200996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