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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购房时不再审核职工名下房屋套数

时间:2023-09-08 20:57:29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者:DN03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微信公众号“济宁住房公积金”,山东省济宁市政府新闻办于9月7日组织召开“新政策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自9月1日起,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对职工租房或购房保障能力,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本次政策调整废止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8号)。按照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办理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时,中心需对职工名下房屋套数加以审核,采取了“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提取政策。该政策的废止,更好地满足了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需求。

本次政策还放宽了部分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一是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购房地不再限制。二是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增加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点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的,可提取其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其有效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能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此次政策加大了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政策还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即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子女还包含子女配偶。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了本市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向济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科长闫雪梅指出,本次调整在原有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区域内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无须具备济宁市户籍或工作地的政策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向济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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