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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网红烧烤仅提供母子500元剩余菜品,店家:不存在强制消费

时间:2023-05-20 17:03:25 来源:上游新闻 发布者:DN032

5月19日,上海一位短视频博主发布了一段在淄博吃烧烤的视频,在其中一家烧烤店询问时,店员以当天就剩500元食材为由要求博主打包购买,该博主认为自己遭遇“强制消费”,这段视频也引来网友关注。5月20日上午,店方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只是想打包销售当天最后一点食材,并没有要求顾客非买不可。博主告诉记者,并不认可店家的解释,自己虽然未进行投诉,但店家这一行为确实存在捆绑销售。

近期,山东淄博烧烤持续火爆。5月7日,上海的陈先生带着母亲也来到淄博打卡。视频显示,当晚9点半左右,陈先生母子抵达了聚集了“牧羊村”烧烤店等网红店集中的浅海市场,不过询问了多家烧烤店,得到了回复都是“没有肉了”。

在其中一家烧烤店询问时,一位正在对照菜单计算当天剩余菜品的店内工作人员表示,“剩这些东西你俩吃足够了”,菜品包括小龙虾、羊排、肉串等,计算器上显示的总价为501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陈先生表示自己不吃麻辣龙虾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你不吃我没法弄,我得把这些东西一桌带走。”

陈先生再次表达了自己不吃麻辣龙虾后,工作人员表示,“那你就再上别人家看看。”在走出店门后,陈先生表示,“真的是强制消费啊,一定要我全买下来。”

“我当然是有点生气的,但没有去表达,我不想有任何的争执。”20日上午,陈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时我们已经很累,也挺饿的,一家店一家店找吃的东西就找了二三十分钟,我妈妈也是将近70岁的人。对于价格我并没有不接受,只是里面有东西我是不吃的,结果店家还要强制性让你去选择一些你不爱吃的东西。”

20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也联系上了这家烧烤店的合伙人之一李女士,“我刚起来,刚刚看到这个视频,最近我们都是凌晨四五点钟才睡觉。”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五一期间,这家烧烤店和牧羊村、焱煊居、王老三、7098烧烤等浅海市场网红店铺等进行了轮休,分别休业一天,当时就曾引来网友热议。

对于陈先生视频中拍摄的情况,李女士表示,“我们的货天天备的,就是保持那么多,得保持新鲜食材,因为他来得很晚了,最后就剩那么多东西了。我们也没有说强制消费,也没有说非得把东西到最后都卖给你。”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视频展示的菜单中,30元20串的五花肉还剩24串,30元10串的鲜羊肉还剩16串,40元20串的鸡胗还剩17串,最贵的菜品为麻辣龙虾,128一份。

那为何顾客明确提出不要麻辣龙虾仍要打包销售?李女士解释,“我剩不了东西,剩的一份两份,你选完之后我没法卖了。如果下一桌人多,来四五个人的话,人家就不够吃了。”

听到店家的解释,陈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明确规定,不能捆绑销售或者是违背消费者意愿。比如在你饿的时候跑到一家餐馆,然后他说‘先生,我们现在还有500块钱的食材,你要不要全部拿走,不行的话你就换别家’,你能接受吗?”

▲烧烤店工作人员称当天还剩下的食材一共501元。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你选择了这个行业,就应该去尊重这个行业。你赚钱了,淄博也火了,就要去维护这样的一个市场,不能侵犯最基本的消费权益。”陈先生表示。

陈先生表示当晚就遇到了一家烧烤店有这样“捆绑销售”的情况,自己也没有在黑淄博,旅游全程还是挺愉快的,“我只是分享了一下对于淄博的感受和经历,而且我和妈妈那天晚上最后也吃到了烧烤,我也会继续更新下一集的视频。”

对于捆绑销售的质疑,李女士称自己是出了一个套餐,“正好这么多食材,我们卖完就闭店了,也没有说顾客进了店就必须把这些东西买掉,我们也会遇到外地几百几千公里赶来的游客,在肉确实不全的情况下,游客也会告诉我们有什么就上什么。”

▲博主不要麻辣龙虾被拒绝。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在评论中有部分网友对老板的做法表示理解,但大部分网友认为,商家明显是想等一桌可以包圆剩下食材的客人,做法确有不妥,也有山东网友建议陈先生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对此陈先生回应:“其实没有多大事,我不想去打,太麻烦了。”

4月15日,也有游客在网上爆料在淄博八大局烧烤城遭遇强制消费特定烤串,称老板以顾客太多、食材短缺为由,不让游客自主点单。4月17日,淄博八大局烧烤城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发生纠纷系一场误会,当地有关部门已进行了教育和协调。

烧烤城老板回应称,当晚客流量已经远远超过店铺所能接待的客量,于是关闭了自主下单的点餐系统,不准备接单,但考虑到消费者开车几百公里特意赶来,因此决定接待,“他们进店前我们已经沟通过了,说明白了店里食材不够了,所以才只能有什么做什么,这样来上菜。”对于以食材不足为由强制消费的说法,店家表示,正常情况下不会这样上菜,会尽量满足顾客自行选菜需求。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聂炜昌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汤皓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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