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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调整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宽严相济规则

时间:2023-08-11 21:06:14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者:DN03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

记者注意到,《解释》规定了多项“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应从重处罚。而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解释》明确了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并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

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明确还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据了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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